婚前性行为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。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,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:
一是核心性性行为,即两性性行为:
二是边缘性性行为,如接吻、拥抱、爱抚等;
三是类性行为。
婚前性行为属第一种范畴,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性交行为。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,不存在暴力逼迫;没有法律保证,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;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。在我国,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舆论、道德所反对的,是不允许的,“是一种性罪错”。大量资料表明,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,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。由于这种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,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。为了维护女性的利益,促进婚姻的和谐与社会的文明发展,应当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,使他们建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念,尊重家庭,尊重婚姻。让他们知道女性拒绝婚前性就可以拒绝不负责任的男人,男人拒绝非处女就可以拒绝残缺不全的爱情。